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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 (组织单位)
  联交所是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人,为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会员服务)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受托会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有关竞价交易的政策咨询、方案策划等服务,并配合联交所协调竞价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解决竞价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竞价邀请

  第八条 (产权出让文件)
  出让方应当在联交所确定交易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出让文件的制作并提交联交所;受托会员应当协助出让方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制作产权出让文件。
  产权出让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产权标的情况、出让条件、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竞价保证金等内容。
  竞价保证金的提交数额一般应当约定为挂牌价格的10%~20%。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文件中确定的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当经联交所同意,自产权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送达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联交所应当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出让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 (邀请竞价)
  联交所应当在出让方提交产权出让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竞买人的委托会员发送竞价邀请函,并发售产权出让文件。
  第十条 (尽职调查)
  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确定尽职调查的截止期限,并经联交所同意。每个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的尽职调查和现场实地踏勘应当分开进行,避免串通竞价。
  第十一条 (产权出让文件的澄清)
  出让方对已发出的产权出让文件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经联交所审核同意,并在要求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由联交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产权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出让方修改产权出让文件可以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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