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原则)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