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地税局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内容与“津税系统”征管软件中原登记的基本信息逐项进行审核,对需增加或变更的信息进行补录或修改。
(三)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收回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即6位行政区域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为20位码,即18位居民身份证码(居民未更换新身份证的录入户口簿身份证码)﹢2位顺序码,顺序码从00开始。
(三)承包人纳税人识别号依据其登记注册类型,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并在纳税人名称后,括号内加注“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字样。
(四)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开户银行登录账户、账号
纳税人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账号登录。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银行账户、账号后的15日内,须将银行账户、账号报告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的账户、账号与“津税系统”征管软件中原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及时修改。
六、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为:正本28元、副本12元、副本皮3元、登记表(一套)1元,合计44元。为减轻纳税人开支,本着自愿原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更换副本皮,其相应的费用不再收取。
各地方税务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收取的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下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免收工本费。
1.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办理了新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内,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收取工本费。
2.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可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证件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