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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外地进津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经营户。
  (三)税务登记表分为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类(见附件1),原使用的各种税务登记表停止使用。
  (四)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见附件2),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扣缴税款登记表》(均一式两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纳税人留存。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现有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场所的租赁协议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登报挂失手续。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凭登报挂失的有效凭证,代替现有税务登记证件。
  2.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我市现行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3.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领取相关登记证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
  1.各地方税务局受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开具《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见附件3),按照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或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要求其补正后,给予开具《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按照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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