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运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对查获的“黑车”、异地出租汽车驻点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安治安部门: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加强对车站、码头、商品集散地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利用拉客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公安刑侦部门:结合出租车出城登记查验工作,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非法票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重点纠正和查处营运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黑除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的重要工作来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大车站周边、市区重点地带、城乡结合部、省际卡口和重点路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讲清法规政策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重要性,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黑车”、自觉抵制“黑车”的良好氛围。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要与公安治安、刑侦、交警部门建立道路运输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通报信息,沟通联络工作,开展课题研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合作,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逐步建立起道路运管机构和公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