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5日)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浙交[2006]339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服务意识,规范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全面提升我省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打造浙江省出租车行业的服务品牌,塑造浙江省出租车行业的新形象,根据《全省交通行业“十一五”期间文明创建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出租车文明创建工作,并负责制定创建规划、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厅运管局负责制定创建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所辖地区的创建工作;各市、县运管处(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参加创建活动的主体为:全省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企业、出租车车队和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 出租车文明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出租车服务明星的评选。
第五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开业经营两年以上的出租车企业;
(二)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了工作保证机制和台帐;
(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优异。
二、文明出租车车队的基本条件:
(一)车辆数量在15辆以上;
(二)有完整的车队服务管理制度;
(三)有统一的服务品牌或服务标识标准。
三、出租车服务明星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出租车客运5年以上,并安全行车达30万公里;
(二)获得当地最高级别的星级驾驶员。
四、出租车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企业和车队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媒体重大曝光事件;
(二)驾驶员在评比年限内因服务质量被投诉,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驾驶员有重大违章行车记录。
第六条 活动的评选工作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运管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实行申报制。每年7月份由企业或车队负责人向各地运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出租车服务明星由所在企业负责向各地运管部门推荐。各地运管部门应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和推荐的个人进行考核,并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厅运管局负责对上报的企业、车队和个人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和评选,其结果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厅运管局给予以命名表彰。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出租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并结合地方党委、政府对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的要求,不断创新活动载体,深入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负责对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及出租车服务明星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不定期抽查,凡是不符合条件的应建议予以摘牌。
第九条 被评为文明出租车车队的所有出租车和出租车服务明星驾驶员,由厅运管局制作统一标志,挂在车内明显位置,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同时便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厅运管局对评为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及出租车服务明星驾驶员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和文明出租车车队的,“十一五”期末可优先向省交通厅推荐全省交通系统“创建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十佳文明出租车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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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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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开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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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数量 │ │ 从业人员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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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及 │ │
│要荣 │ │
│业誉 │ │
│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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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 │
│道路运输│ │ │ │
│管理机构│ │ │ │
│意见 │ │ │ │
│ │ │ │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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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 │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 │
│输管理机│ │ │ │
│构意见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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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运│ │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 │
│输管理机│ │ │ │
│构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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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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