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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当权属界与行政界线重叠时,标绘权属界线;

  (3)宗地内未发证部分可用暗化方式表示,发证部分按《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图示符号和颜色表示;

  (4)根据宗地范围和出图要求,按土地更新调查比例尺出图。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出图比例尺;

  (5)图名,对村本宗图名为“××乡(镇)××村宗地图”;对于飞入地图名为“××乡(镇)××村飞入××乡(镇)××村宗地图”,飞入地属同一乡(镇)的后一个乡(镇)名称可缺省。

  四、关于土地用途和登记面积

  11、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每一宗地分类面积,按要求统计到二级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统计基本农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以到一级类。

  12、在登记发证过程,应对土地更新(变更)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地类图斑、界线经复核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土地更新(变更)调查地类面积;如地类图斑、界线与实地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更新调查和变更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补充调查后计算面积。

  1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亩表示,原则上保留2位小数。

  五、关于土地登记申请

  14、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没有相应的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15、《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申请。

  六、关于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

  16、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17、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登记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土地所在地和权利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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