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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

  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4、对小于最小上图面积而作为零星地物记载的飞入地,应作为独立宗地处理,单独进行调查和注记,并绘制宗地草图,但在土地权属图上可以放大比例尺表示或以点标示。

  5、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宗地号在先,从“1”开始顺序编号;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统一按照自北向南、自西向东的规则,在本行政村宗地顺序号后依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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