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移民问题处理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审批意见,通过提高省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和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逐年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产生的连带影响,对于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一)核定登记范围
1.中央在河南省的直属大型水库农村移民。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核定登记对象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1.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仍属于农业户口的移民。
2.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3.农业户口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农业户口移民户的,本人及所生子女予以登记。
4.户口临时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现役士兵等符合扶持政策的,予以登记。
5.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