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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扶持范围、方式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政府对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能够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五)扶持资金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六)扶持资金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按月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家拨付到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地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移民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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