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时,由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担保业务。
(六)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七)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