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残联
协助救助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教育和返乡工作;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公安、建设(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该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管理站,经查证,确因社会遗弃或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儿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以及遗弃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三)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为主,各级公安、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参与配合。
三、加大病卧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力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都可以直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本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120急救中心应及时将患者送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同级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
(二)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来接领。
(三)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协同财政部门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有家属来医院接回的,原则上救治费用由个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据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