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城管)部门
配合民政部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放弃乞讨、接受救助,加强城区主要街道、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大门等场所占道(卧地)乞讨行为的劝导;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进行处理。
(七)发改部门
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八)教育部门
负责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纳入主要工作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等工作。
(九)综治部门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将预防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文明办
负责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术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二)司法部门
负责做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普及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十三)机构编制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编制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四)共青团
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民政部门指导与支持下,开展志愿者“一助一”等多种形式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青少年学生到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与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手拉手活动。
(十五)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动员、组织巾帼志愿者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