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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划,加强对各级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负责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组织适合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的有益活动,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流浪人员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不良行为流浪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冶和心理辅导。

  (二)公安部门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力度;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三)财政部门

  负责将救助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检查、督促救助管理经费预算落实情况,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卫生部门

  负责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突发急病的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治;指导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

  (五)交通部门、火车站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办理救助管理站护送求助人员车辆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的征收手续;督促汽(火)车站配合做好返乡求助人员购票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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