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保证金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专户专储,租赁期后,承租者对所租资产保持完好,则如数退还。如有损毁,则相应扣抵或不予退还。损毁严重的,可另行追收赔偿金。第一轮经营期限为3年。在租赁经营期间,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有权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三)出售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对收购量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向社会出售。不能全部出售的,可转让部分产权。资产出售或部分产权转让的成交价原则上不能低于底价的90%,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一次性付款须在签约当日付清,分期付款在签约当日付清首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成交价的30%,余额必须在12个月内付清。出售资产或转让产权所得收益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其用途与资产使用费的用途相同。同时,对于多年没有经营业务的关、停企业及遗留下的各类留守企业,在职工全员身份置换后,一律破产或消号。改制后的新企业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职工实行合同制,待遇按国家有关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全州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制定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成立县(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2.由粮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会同农发行组成资产核查组,对粮食购销企业(保留的核心企业除外)的流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核查,重点是实物资产(包括已摊销和外借部分)和库存粮食,并登记造册。
3.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拟改制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
(二)实施操作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根据评估和资产核资结果,确定资产使用费、承租保证金和流动资产买断金,制订招标书并向社会公告。
2.通过公开竞(评)标,确定承租人。
3.签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财政、国资委、农发行、劳动社会保障、社保、经贸、监察、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级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妥善解决改革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加大领导力度,组织干部深入一线,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不明确等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改革发有关优惠政策。对改革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