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核心粮食购销企业
各县(市)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核心粮食购销企业。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作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地方储备粮、救灾粮、救济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的收储、管理与供应任务,确保粮食安全。要通过对旧体制的彻底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企业法人代表实行聘任制,主管会计实行委派制,职工实行合同制。
(二)改造一般性粮食购销企业
1.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独立核算,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法人代表暂由县(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待时机成熟后按有关规定另行聘任,具体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县(市)粮食局现有人员调剂。其主要职责是:上收除保留的核心企业之外的所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有效资产进行评估、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等;对经营管理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招标租赁、出售等;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组建后,根据吉政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银行相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的规定,银行应与原粮食购销企业及时办理解除资产抵押的手续。
2.对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租赁经营。除保留的核心企业外,对收购量较大、条件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在上收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后,按评估认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净值的5%计算,确定资产使用费底价(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根据企业具体条件适当上浮0.5%或下调2%),公开招租确定经营者,实现企业的国有民营。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经营者要按企业有效资产的1.5%(条件不好的按1%)向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缴纳承租保证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流动资产(粮食、交通工具、生产用车、材物料等)经评估作价后,由经营者买断,或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处理。承租者(经营者)在一次性交纳资产使用费、承租保证金和流动资产买断金后,即取得资产承租权,由其另行注册企业,自主经营,不得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原企业名称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继续保留,用于对外清偿债权债务时使用。
资产使用费用于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运营(含资产评估费和审计费等)、支付拖欠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医保费、工伤人员补助、个人债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付税金和农发行贷款本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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