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管理方面: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不在岗问题,违章施工、吸烟、动火及用电问题。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
2006年冬季防火工作从11月9日开始至2007年3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20日)
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作为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重点,召开冬季防火工作会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结合“119”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大宣传、大培训、大演练活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
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系组织学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各行业、各部门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对各行业、各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2007年2月29日)
1.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各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专项整治行动。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冬季防火工作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存在火灾隐患,但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冬季防火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的方案》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抽查和隐患普查工作,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主管部门和火灾隐患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
3.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的方案》要求,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和普查工作,切实承担起对居民住宅区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监督单位和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要全面掌握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消防档案,加强对三级重点单位及小歌厅、小录像厅、小网吧、小餐馆、小电子游戏厅、小旅馆等“六小”场所和集生产、销售、经营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