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期限的规定,2004年以来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缴清;2004年以前欠缴的,要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缴清。逾期未缴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
严格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八、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国家公布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之前,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人民政府将选择试点行业,有计划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开展全省建设用地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占、占而不报、批少用多、“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违规建设明令禁止项目以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彻底查清违法违规用地底数,按照自查为主、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并及时完善有关手续,妥善解决土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国务院审批、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