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时发布实施我省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期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规定,保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不低于80%,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渠道。
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调整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具体规定,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规范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