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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核查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将其作为监督、检查、审查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继续加强基本农田占用审查和补划管理,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应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照最高限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应限期补划,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推进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资金投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科学分析土地潜力,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目标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布局更合理,并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加紧完成全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各省辖市要根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范围内,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属于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其他建设用地。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等7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提前筹划,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需求,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按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

  五、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完善存量土地集约挖潜激励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认真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盘活利用的力度,对各省辖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所谓“花园式”企业。

  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规定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对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要抓紧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验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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