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应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完善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划管理,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省重点项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一般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整理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