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强化节能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八、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四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以节能为导向的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强化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适时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
(四十一)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节能产品推广的补贴资金,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四十二)落实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落实节能与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执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节能产品生产的财政支持政策。
(四十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县级以上级政府管理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建设一批有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的节能工程。
(四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科研、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