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防止不符合能耗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流入市场。依法开展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节能认证,经认证的节能产品(设备)纳入我省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采购和推广。
七、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三十三)完善节能法规。抓紧制定与《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制定全省节能监察、监测管理办法,着手制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
(三十四)健全节能标准体系。依照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高耗能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健全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
(三十五)加强规划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节能作为编制规划和计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将节能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和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个人,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加强电力能效管理和负荷管理,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广应用节能、节电和负荷控制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生物质能、风电、水电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等机组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三十八)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