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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培训,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作用,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六、建立健全节能制度

  (二十七)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向省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能耗指标。

  (二十八)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二十九)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全省“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监测和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责任目标。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各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三十一)完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引导用能单位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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