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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通知
(豫政〔2006〕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3号国务院令,向全国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推动普查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农业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条例》,积极宣讲《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模范执行《条例》

  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向各级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普查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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