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印发《关于完善我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06]686号)
各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
《关于完善我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经贸委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环保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完善我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境内外组织了一系列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对促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仅2005年,省委、省政府就先后在港澳浙江周、宁波浙洽会、韩日经贸活动、法国浙江周等活动中,共组织签约7场次,签约项目达218个,投资总额108.6亿美元,协议外资39.2亿美元。据跟踪调查,这些项目绝大部分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保障了全省利用外资的稳步健康增长。但部分项目也反映出落实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签约时前期工作尚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招商活动的品牌效应和权威性。为完善全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进一步提升涉外经贸活动的成效,现就涉及外商投资签约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签约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外商投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以及我省“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
(二)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及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环境和生态保护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五)不同形式的签约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相应的深度;
(六)同一签约内容的项目,只能在一次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