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办〔2006〕15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
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厅对上报厅、部表彰的窗口单位组织重点考核。
(一)日常考核
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日常信息反馈、组织明查暗访以及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渠道了解掌握创建单位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评分,记账式考核。
(二)年度考核
在各创建单位自查总结、上报专题报告的基础上,由各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标准逐项组织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式
为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考核采用以下计分方式: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考核总分的30%,年度考核占考核总分的70%。
(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将2项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的百分比得分相加计算考核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