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指导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工作中参照贯彻执行。同时,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很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非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后,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前,应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在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前,也应同样报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
五、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