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通知
(京农粮字[2006]38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经市领导批示,由市农业局会同市国资委等单位开展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服务中心)所属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暂时延期到2007年7月1日,到时对完全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办理新的许可证,对政企未分的企业不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