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6〕1204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局,有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89号),以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投资经营性公路管理的通知》(豫交计[2003]398号)等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河南省境内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核定收费年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核定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一般在收费公路正式收费运行一年以后进行。

  二、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其中收费权中的收费年限需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根据收费公路投资额、收费公路年收入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车流量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费用、收费公路大修改造费用以及地理位置等核定。其中:

  1、投资额包括:收费公路投资决算总额。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投资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营性收费公路年收入额,2005年以前按各年通行费实际收入额计算;2005年以后以2005年收入为基础,并按一定的年递增比例确定。年递增比例参照收费公路已收费年度递增比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增长幅度,以及河南省机动车递增比例确定。

  3、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费用包括收费公路管理费用、道路养护等费用、按规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新增调价收入的45%部分,以及其他按规定上缴的政府基金等。

  四、经营性收费公路实际收费收入与核定收费年限中预测收入差别较大、明显不能到期收回投资本金的;或确因执行政府确定的较大幅度调价政策造成的通行费收入明显变化,其中,收入减少不能到期收回投资的,经营企业可申请调整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年限,调高收费标准增收的部分相应扣减收费年限。延长收费年限需报省政府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定的最长收费年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