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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税款的缴纳
  采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计算全年应纳印花税,并按主管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七、年终结算的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根据当期应税凭证分类按序汇总,并按规定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年终结算时随“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的附件,另一份待当期应纳税款正式结清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后,与当期应税凭证一并分类按序装订成册,以备结算时核查。
  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各个机构对外签订的应税凭证,依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登记和保管。
  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结算单位的纳税管理,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纳税人如实、完整地提供当期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证,并认真加以稽核。
  对不具备印花税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核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征收印花税,核定征税的方法参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览表
  2. 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

  附件一: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览表

┌───────────────┬───────────────┬────────┐
│      合同种类      │      适用对象      │  下限比例  │
├───────────────┼───────────────┼────────┤
│购销合同           │工业             │   80%   │
│               ├───────────────┼────────┤
│               │商业             │   50%   │
│               ├───────────────┼────────┤
│               │其他             │   100%   │
├───────────────┼───────────────┼────────┤
│加工承揽合同         │               │   100%   │
│               │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   100%   │
│               │               │        │
├───────────────┼───────────────┼────────┤
│财产租赁合同         │               │   100%   │
│               │               │        │
├───────────────┼───────────────┼────────┤
│货物运输合同         │               │   100%   │
│               │               │        │
├───────────────┼───────────────┼────────┤
│仓储保管合同         │               │   100%   │
│               │               │        │
├───────────────┼───────────────┼────────┤
│技术合同           │               │   1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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