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22号 2006年3月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
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制定的比例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确定,1年内不得再作变动。
五、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划分
一个企业(或单位)凡涉及多种经营行为,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在财务上应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征标准预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