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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应进行自查的族系每年不得少于3辆车,试验车辆可选择同一里程段,也可选择分布在上述几个里程段内。

  3.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专家工作组提交上年度《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阶段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并在主动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跟踪检查和自查两部分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制造厂相关资料

  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和符合性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e-mail地址等。

  (2)试验车辆特征

  包括:车型族系划分参数(GB18352.3-2005中第8.1.1条的内容)、车型、车辆牌照号、登记日期、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发动机型式、发动机额定功率、基准质量、变速器形式、车辆生产日期、排放控制装置型号、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行驶里程数、轮胎型号等;

  (3)试验车辆使用状况

  包括:车辆购买地点、每辆样车使用地区(市内、郊区、出埠等)、每辆样车加油情况(加油站、燃油标号等)、车辆使用记录(是否有滥用、改造等)、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每辆样车的修理历史记录(包括所有的召回)、车载诊断(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等;

  每辆样车的维护保养历史记录和修理历史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内容、维修原因、里程数;

  (4)车辆试验情况

  试验前准备:车况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

  试验资料:试验时间、试验地点、试验用燃油规格(基准燃油或市售燃油)、试验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测功机设定(测功机惯量、功率设定)、试验设备(厂牌、型号、标定有效期等)、试验样车数、样车里程数、每辆样车的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检验结果分析;

  (5)其它资料(如适用)

  --某辆车从样车中被剔除的原因;

  --车辆维修保养手册;

  --车辆测试报告;

  --检验结果(Ⅰ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不合格车辆的原因分析(必要时需增加照片)和统计;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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