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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13)制造厂所收集各车型资料的时间范围及完成各步检查的预计时间;

  (14)对可能出现的测试不合格车辆的分析和处理方法;

  (15)若符合性检查不满足标准要求将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2.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Ⅲ、国Ⅳ标准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其中国Ⅲ车型(无论是否装备OBD系统)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年内完成,国Ⅳ车型需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4年内完成。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跟踪检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试验的车辆每行驶1万公里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试验,直到完成检查;跟踪检查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试验样车。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不少于1辆车的跟踪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车辆的跟踪检查。

  (2)自查

  试验的车辆:必须是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领取北京号牌的车辆。

  检测的试验室:由各车辆生产厂自行确定(包括厂家试验室)。

  试验的项目: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试验;OBD功能检查(如适用)。

  试验的方法:选择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3~5万公里、5~8万公里、8~10万公里(适用国Ⅳ车型)里程段,对车辆进行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试验。企业的某车型在北京环保目录公布之后,第1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2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3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5~8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第4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8~1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的自查结果(适用国Ⅳ车型)。

  试验的样车数:凡企业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在500~1999辆的族系,必须进行自查(若有多个族系年销售量均在此范围内,则可选择其中1个族系进行自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族系,可不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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