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日)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环发〔2006〕1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保证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见附件1),并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见附件2)。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具体时间要求是:本通知发布前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本通知发布后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

  特此通知。

  附件:

  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

  2、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受北京市环保局领导,由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牵头,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共计8名人员:

  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肖亚平、刘宪、李颖林、赵阳;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方茂东、陆红雨、马杰、王建海。

  专家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7629683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