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豫发改价管〔2006〕1302号)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请示》(新发改价管[2006]28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2]1348号)的文件要求,在充分考虑新乡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并结合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20元/立方米(含转供水)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50元/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2.25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3、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整到2.70元/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8.0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
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加大抄表到户力度,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实行本批复确定的阶梯水价。
1、直接“抄表到户”。对庭院管网资料完备,庭院管网设施较好、水损较小,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单位协助业主集中办理居民户表注册立户手续,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
2、水表出户改造。对庭院管网老旧需要更新,居民分摊水量较多,群众意见大,庭院绿化、消防未单独立表的小区,自来水企业应优先安排,实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后注册立户。水表出户改造质量标准参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庭院绿化及公共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单独交纳水费。
3、新建住宅一律“抄表到户”。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通知》执行,开发商应协助业主及时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变更用水性质,未办理注册立户手续前仍按建筑用水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