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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我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省局确定下列行业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部分工业制造业;
  (五)外资企业;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
  (七)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各类经纪人等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省局确定的七项检查项目中选择两至三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检查主要针对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对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内容
  (一)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二)对邮电通信业,重点检查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各类网络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对部分工业制造业,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四)对服务业、娱乐业,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检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六)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检查申报纳税情况。
  对以上检查内容,各地要贯彻各税(费)统查原则,尤其是要特别重视对地方小税种和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全年地税收入目标的顺利完成。
  五、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3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上旬为组织阶段;3月中旬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六、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地税局要成立以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地税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存在的偷逃税的问题,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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