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选“2006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选“2006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06]27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发展,以奥运会为契机,以《北京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计划》为指导,积极推进首都特色商业的发展,繁荣首都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北京市商务局委托市商业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2006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推选活动,向社会推出一批特色突出、信誉良好的商业门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选标准
  (一)推选的门店要依法经营,在行业内要具有特色性、创新性和典型性;要具有独特的商品、经营方式或服务方式。包括:适应不同消费需求或独特市场定位的商品;具有独具特色的服务理念、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具有刷卡消费功能;具有社会公认的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门店经营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即年销售额小于1.5亿元的零售专业店和专卖店,以及居民服务业的门店。
  (三)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历史,开展特色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
  (四)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销售额、利润额稳步增长。
  二、推选方式及程序
  推选采用自荐、推荐、评委会评选的方式:
  (一)自荐。符合推选标准的门店自愿报名参加,并按要求填报《“2006北京中小优秀特色店”参选申报表》(表式附后,表格可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上下载),送报所在区县商务局或商联会、有关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商务局或商联会、有关行业协会对自荐门店申报表和门店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推荐标准的门店名单和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商联会。
  (三)市商联会成立特色店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聘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推荐出的门店实地考核和初评。
  (四)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或北京商业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初评名单,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评委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和最终考核结果,确定推选门店名单。
  三、推选时限
  推选名单和门店申报表报送市商业联合会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请各区县商务局或商联会、有关行业协会做好门店的自荐、申报时间和对申报门店进行考核的工作安排。
  四、对入选企业的表彰、推介和支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