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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和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和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6〕1205号)


焦作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你们《关于重新核定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焦发改收费[2006]382号)收悉。结合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运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其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开通一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情况不能正常反映真实收入水平,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3年。收费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根据试行期的收支情况,核定正式收费年限。

  二、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豫发改收费[2005]72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仍按豫计收费[2001]172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对超载车辆可实行计重收费,具体办法按照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执行。

  四、通行费征费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五、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另加收5倍的通行费。对行驶联网收费路段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的车辆,按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豫交征[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收费站点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段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七、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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