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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至文件转发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营业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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