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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的原则,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握改革重点难点,明确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地要分阶段报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政企脱钩进展情况,省里将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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