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良种覆盖面积不断扩大,对加快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种子管理上也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稳定。当前,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政策、舆论和市场环境较好。各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抓住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扎实推进。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11月底前报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整体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要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底,完成省、市两级改革;第二阶段,从2007年1月至5月底,完成县级改革;第三阶段,从2007年5月底至6月底,进行工作扫尾和检查总结。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