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审核认定程序,以及《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发放办法,仍按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川经贸企业[2003]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的年检仍按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在每年的7-8月进行。对2005年底以前认定并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的企业,仍持原核发的认定证明参加年检。负责年检的有关部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川地税发[2003]34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川劳社办[2004]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有《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进行年检的内容,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年检工作的分工、年检程序和年检要求按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川劳社办[2004]77号文执行。
六、此前我省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通知》不一致的,按上述3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
2.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第2页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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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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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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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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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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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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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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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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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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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失业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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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
│身份├─────────────────────────────────┼────┤
│ │②国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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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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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享受城市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 │
│ ├─────────────────────────────────┼────┤
│ │⑤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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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人 │ │
│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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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意│ │
│ 见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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