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59号 2006年10月23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6]11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加强联系与协作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认真确定《再就业优惠证》领证人员的身份并告知应享有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再就业优惠证》样式附后)。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通知》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于预核定的当月下旬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三、调整预核定办法:1.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通知》的规定申请认定。2.对人员数增减超过原预核定时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25%以上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通知》规定在企业申请认定的当月调整预核定并通报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年度内以后月份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调整。
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通知》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后要立即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通知》要求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