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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2006]49号 2006年2月2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已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各地。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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