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充分发挥解决农民工问题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建筑行业稳定的通知
(京建管[2006]928号)
各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会,各有关单位:
从2003年开始,全市集中开展了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作,在全市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企业用工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农民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本市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筑用工量大,农民工工作生活集中。解决好建筑业农民工问题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为维护建筑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的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努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工程开工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款的足额到位。
坚持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劳务分包合同双方要对当月已完工程量予以书面确认,当月的劳务费支付额不得低于已完工作量的80%,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来源。
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要做到实名制管理。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杜绝私招乱雇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企业要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理纠纷和争议,努力维护行业稳定
在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告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等要迅速赶到现场,共同进行协调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间的经济纠纷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并指导监督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疏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争议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或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