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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设备。

  宾馆、饭店、商店等单位用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 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

第三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三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定期发布节能产品名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分布式能源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改造或者维修机泵、制冷设备等机械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鼓励和引导铸造、锻造、电解、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实行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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