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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1.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坚持扩面征缴责任制,完善各部门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察、仲裁、稽核、审计等手段,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通过建设征地农转非、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实现应收尽收。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
  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核,堵塞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漏洞,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竞争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改革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加快定额付费、单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改革的步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和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实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构建起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1.加强经办机构业务管理
  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向街道社保所延伸,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整合现有数据库资源,实现五项社会保险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拓展管理空间;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外部系统资源,全面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最大限度的为参保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2.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减少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整合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将失去管理条件的企业和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各方面的社区服务;将大额医疗费报销的事务性工作转移到街道(乡镇)社保所。推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做好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险、军人抚恤优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方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能够充分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机构的实体化,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工作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放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战略位置,将其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做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税务、建设、民政、卫生、规划、工商、农委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要推动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三项改革相辅相成,相互配套,互相支撑的运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与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私营个体协会、残联、行业协会等组织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加大财政投入
  市区县两级要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形成一定规模的促进就业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以适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需要。一是积极安排资金,不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二是积极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投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调整医疗保险各项基金(资金)的结构,实现相互调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资金;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经费;加大财政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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