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和外省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完善职业介绍机构与外省市劳务基地的定向联系制度,推行劳务协作培训,弥补北京劳动力市场的不足,减少外来劳动力的盲目流动。进一步完善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对违法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重点企业、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1.做好首钢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完善裁员机制,着力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针对中央、市属国有企业以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为内容的改革,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加强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或倾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保障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解决首钢等国有企业改制、搬迁调整过程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2.缓解局部地区的就业压力
打破区域界限,建立区域间就业岗位对口援助和输出机制,积极引导困难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制定促进困难地区就业的倾斜政策,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
3.完善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
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4050”失业人员扩大到“4050”失业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用、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强化“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积极开发就业困难群体适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及在社区就业,积极开展保护性、支持性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适合残疾人开展的家庭劳动生产项目。
(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1.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发挥市场在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形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立足于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高端需求人手,依托企业和学校搭建公共实训和鉴定平台,建成5-10所相对固定的,面向社会各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实训基地,使之成为教研成果转化和应用课题研究及学术交流、国际交往的平台。
2.组织实施素质就业工程
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围绕能力建设启动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新生劳动力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群体,建立技能援助制度;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推行青年技能见习计划;对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具备开办中小企业条件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创业培训。以技术操作能力培养为重点,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艺精湛、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
3.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按照“培训市场多元化、城乡培训一体化、技能培训终身化”的原则,完善以技师学院为龙头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形成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新技师培养计划,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经验做法,加快培育技术技能领头人。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
4.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推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构建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调动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和自觉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营造讲学习、比技术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环境。
(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就业水平
1.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强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示范功能,发挥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在信息采集、职业指导和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职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努力探索衔接与贯通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途径,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贯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并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特别是发挥其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作用,实现就业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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