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日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